建筑工地工人因工负伤,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结论: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伤者可以要求该建设公司参照工伤待遇赔偿。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
被告将其一处工地的木工工作分包给自然人李某,后李某于2014年10月找来原告等几人做木工。后原告工作中不慎摔伤。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因原、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受理。后原告在律师指导下,及时收集物证、证人证言,依法起诉到宁波市某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被告与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虽不具备劳动关系,但若劳动者出现工伤,被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参照工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8万余元。
喻明辉律师 点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收到保护。农民工在被所谓的“包工头”招进建筑工地工作,若工作中遭受类似本案的人身伤害的,一方面要积极治疗,另一方面要及时接受律师等相关法律人士的指导,注意收集工作及受伤的人证、物证,从而向包工头或者具备相应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赔偿,切勿因消极怠慢而耽误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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