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尚未使用的变压器内铜芯线圈未遂——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
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张某用老虎钳和扳手将某供电局放置于城区道路旁一台尚未使用的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3个铜芯线圈取出,造成该电压器整体报废。张某欲将铜芯线圈盗走时,被当场抓获。被损变压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万余元,铜芯价值4200元。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理由是: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变压器内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终得逞,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由于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处刑较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本案中,张某为追求秘密占有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采用破坏性的方法、手段,放任整个变压器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其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而后者显然比前者量刑重,故对张某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实践上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盗窃未遂,只在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才能构成盗窃罪。而本案盗窃所指向的目标是变压器中价值4200元的铜芯线圈,尚达不到“数额巨大”。如定盗窃罪,则张某尚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张某为窃取变压器中的铜芯线圈而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整个价值1万余元的变压器损毁,其行为应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张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韦莉芬 周斯银 李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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