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数额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图书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四川成都、安岳等地购回盗版书、迷信书籍共计158000余册,价值 33.5万元,在其租赁房内从事图书批零业务,已销售图书9000余册,价值9000余元。2004年8月,张某被新闻出版部门查获,在其租赁房内收缴523个品种图书149000余册,价值 32.6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的定性无异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销售图书9000余册,价值9000余元,而在其租赁房内收缴的图书149000余册,价值 32.6万元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理由是非法经营数额就是指非法买卖的数额,没有非法买卖就谈不上非法经营,没有参与买卖的数额,就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的数额,故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销售图书9000余册,价值9000余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销售(储存)图书158000余册,价值 33.5万元。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非法经营”的含义进行具体解释,但是非法经营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非法买卖,只要违反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的行为均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还应特别指出的是,已零售卖出的对象分散,工作量很大,取证十分困难,仅认定销售部分根本不能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会使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惩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出于贩卖营利为目的,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图书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非法购进图书,除其销售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外,其非法储存的部分也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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