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非法经营数额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图书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四川成都、安岳等地购回盗版书、迷信书籍共计158000余册,价值 33.5万元,在其租赁房内从事图书批零业务,已销售图书9000余册,价值9000余元。2004年8月,张某被新闻出版部门查获,在其租赁房内收缴523个品种图书149000余册,价值 32.6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的定性无异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销售图书9000余册,价值9000余元,而在其租赁房内收缴的图书149000余册,价值 32.6万元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理由是非法经营数额就是指非法买卖的数额,没有非法买卖就谈不上非法经营,没有参与买卖的数额,就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的数额,故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销售图书9000余册,价值9000余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销售(储存)图书158000余册,价值 33.5万元。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非法经营”的含义进行具体解释,但是非法经营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非法买卖,只要违反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的行为均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还应特别指出的是,已零售卖出的对象分散,工作量很大,取证十分困难,仅认定销售部分根本不能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会使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惩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出于贩卖营利为目的,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图书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非法购进图书,除其销售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外,其非法储存的部分也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