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德抢夺他人饲养的宠物京巴狗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张有德,男,33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系辽宁省丹东市丹东丝绸一厂工人,1993年12月3日被逮捕。
1993年9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有德与其同伙杨焕春(在逃)一起,窜到丹东市振安区蛤蟆塘镇果园村周远湖家,趁周远湖不在家及其妻女不备之机,由杨焕春将周家饲养的一条京巴狗(北京狮子狗)抢走。杨抢夺得手之后,与张有德一起逃跑。在群众追赶下,杨焕春将京巴狗交给张有德,自己朝着另一方向逃跑。张有德接过狗后继续逃跑,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将狗抛弃,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公安机关委托沈阳市特种犬技术开发公司鉴定,被抢夺的京巴狗价值4万元。
「审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有德伙同杨焕春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张有德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3月18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有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犯罪时使用的旅行包一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张有德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抢夺的对象是他人家庭饲养的宠物,这类案件比较少见。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如何认定狗的价格;二是如何量刑。
关于狗的价格。据被害人陈述,这条京巴狗是他两年前以45000元在市场上购买的,案发前曾有人愿出10万元购买。经沈阳市特种犬技术开发公司鉴定,该条狗价值4万元。法院认为这三种不同价格的产生都与市场经济有关,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三种价格相比较,沈阳市特种犬技术开发公司鉴定的价格较为合理,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故认定该条狗的价格为4万元。
关于对被告人量刑。被告人抢夺犯罪的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是张、杨二人共同犯罪,虽然没有主从之分,但从犯罪的全过程看,张的犯罪情节较杨为轻。抢夺的财物是他人饲养的宠物,不是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明显的民愤。考虑到以上这些情节,加之被告人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减轻判处张有德有期徒刑四年,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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