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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8年初,年仅32岁的刘某由某镇副镇长被提拔为某市人事局局长,随后,组织上给刘某分配了一套位于市郊近90平方米的住房,然而刘某对此并不满足。同年8月,刘某看中了一幢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价值45万元的豪华别墅,但苦于收入有限,加上刚调动工作时间不长,朋友不多,一时无法筹集到如此巨额的房款。眼看交纳房款的最后期限就要到了,无奈之下,刘某想到了自己分管人事分配的权力,遂想以假帮忙、真骗钱的方法来筹集房款。9月至11月,刘某以帮忙安排工作为名义,先后向张某、王某等人骗取钱财价值人民28万余元。

  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其理由是: 1?敝鞴凵希?刘某为筹集房款,明知自己无工作可以安排,却利用别人对其的信任,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而易见; 2?笨凸凵希?刘某虚构了有工作可供安排的事实,并要求他人出钱购买,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地交出钱财,从而骗取了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刘某的上述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属利用特定身份进行非法谋利的诈骗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其理由是 1?敝魈迳希?刘某作为人事局局长,属国家工作人员; 2?敝鞴凵希?刘某为筹集房款,遂利用其担任人事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而借机骗取他人财务,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笨凸凵希?刘某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该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显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至于对此行为应如何定性,由于其涉及到法条竟合与想象竟合犯等刑法诸多理论问题,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行为手段的特殊性而只按身份定罪,从而造成此罪彼判,又不能只拘泥于方法手段的类它性而忽视了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与行为后果的特定性,从而造成重罪轻判。应当在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手段与主观动机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权衡。

  就本案而言,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利益的虚假承诺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之所以在实践中有较大分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该行为既具有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又具有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尽管本案中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其也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虚假承诺,但仅此并不能认为其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这是因为,受贿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若行为人无为他人谋利益的真实意思,则仅有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收受、索要、诈骗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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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能就认为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因为该行为并不能体现受贿罪“以权换利”和“权钱交易”的个性特征。或许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利益”乃客观要件,即只需行为人在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前后或当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允诺,而无须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该允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

  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并不全面。首先,受贿罪的成立需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允诺,但并非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允诺就构成受贿罪。虚假允诺构成受贿罪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虚假允诺一般只能在收受他人财物之后;二是该允诺的内容应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三是因该允诺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利益的约定。对于那种利用职务或身份上的便利,打着为他人谋利益的幌子但实际上并不想出卖权力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并不能因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允诺就一律认定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应结合其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个罪特征进行科学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责相当、罪刑均衡。

  另外,需要澄清的是,实践中有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法条竟合,即受贿罪与诈骗罪相竟合,根据法条竟合整体罪包容局部罪以整体罪优先、重罪与轻罪竟合以重罪优先、特别罪与普通罪竟合以特别罪优先原则,对其应按受贿罪定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这是因为,法条竟合是因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错综交织以及法律规范的交错规定而造成的,是法条的现象形态,法条之间的这种联系不以犯罪的发生为转移,也就是说,无论犯罪发生与否,我们都可以通过对法条内容的分析来判定其之间有无包容或交叉关系。就受贿罪而言,其方法行为只能是收受或索要,并不包括诈骗,因而,其与诈骗罪之间显然并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但对诈骗罪而言,由于其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因而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但该情形下的犯罪既不属法条竟合,也不是想象竟合犯,而只是单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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