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事务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咨询:
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个婚姻方面的问题。我在2007结婚的,2013 年,丈夫要说投资开店,我觉得投资风险太大,我不同意。然后他就提出来立个字据,写个借款合同,迫于无奈我就同意写个借据。现在,我们因为感情问题,出现 了很大的矛盾,我想问,离婚的话,那个借款是要怎么处理?是按照借据的款项分割还是根据投资项目的本金和盈亏来分割?
律师回复:
如果不考虑借款合同的借期等,认定借款合同无瑕疵。那么该借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该借款的用途是借款人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具有个人属性,且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于此情形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于此情形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