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股权转让纠纷律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110网律师
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原因,公司登记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屡见不鲜,实际出资人基于出资诉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时常发生,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类似争议的前提,本案就涉及这方面问题。现借助本案,对隐名股东法律关系做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约定同由陷名股东实际出资,以显名股东名义行使股权,股权收益归隐名股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私法自治范畴,约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投资、管理及收益的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公司,对公司而言,隐名股东通常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向公司主张权利。此时,隐名股东可以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同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二、公司知晓、认可“股权代持关系”,是确认隐名股东资格前提
一般而言,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关于股权代持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公司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是明知、认可的,他们之间的代持关系便产生可对抗公司的效力。也就是说,公司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代持协议和隐名投资人的认可,是隐名股东对抗公司的要件。也只有据此,隐名股东才可以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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