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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继学利用征婚启事以谈恋爱为名奸淫妇女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韦继学,男,3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壮族,原系鹿寨县县志编写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住鹿寨县政府大院宿舍,1994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继学于1990年离婚后,经人介绍与女职工罗某某恋爱并非法同居,韦在与罗恋爱期间又偷盖本单位公章,在《女性天地》杂志上刊登征婚启事。此后,韦继学以谈恋爱或结婚为名,从1991年至1994年,先后诱骗女青年夏某某、廖某某、潘某某、刘某、舒某某等人与其同居并发生两性关系,但以各种理由不予结婚,以致刘某怀孕打胎。1994年4月,韦继学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女青年舒某某结婚,而在婚后不几天便借故将舒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舒某某被迫提出离婚,前后婚期仅13天。本案发生后,被害人罗某某、夏某某、廖某某、潘某某、刘某、舒某某先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控诉了韦继学的恶劣行径,并有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等多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审判」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继学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认为,韦继学的行为属于道德、作风问题,不构成流氓罪,只应作党纪、政纪处分。 鹿寨县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韦继学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利用征婚启事和谈恋爱的名义,采取诱骗手段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流氓罪。公诉机关指控韦继学犯流氓罪能够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仅属道德、作风问题不符合实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7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继学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流氓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韦继学道德败坏,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利用征婚启事,以谈恋爱、结婚为诱饵,奸淫妇女多人多次,并造成一人怀孕打胎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根据韦继学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韦继学否认其犯流氓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5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刊登征婚启事,利用报刊牵线搭桥,寻找配偶,成全婚姻,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本案被告人却以征婚为诱饵,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先后奸淫妇女多人。他从应征的女青年中筛选玩弄对象,选出一个玩弄一个,玩弄一个抛弃一个,以各种借口不予结婚,造成其中一人怀孕打胎。最后虽然与舒某某结了婚,但婚后才几天,便把舒殴打致伤,促使她被迫提出离婚,以遂自己继续玩弄其他妇女的心愿。韦继学的这种恶劣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或作风问题,而是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流氓罪。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破坏公共秩序”,并非单指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还包括破坏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属于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一种情况。本案被告人韦继学的行为完全符合这种情况,一、二审法院以流氓罪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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