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人头发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9月的一天中午,胡某因琐事与朋友欧某发生口角,既尔发生相互厮打,胡某和欧某互相抓扯对方头发,后被人拉开。因欧某感到头痛,当晚到医院治疗,并且拿了药回到了住所。次日上午,欧某因病情加重,出现呕吐不止等症状,被家人送至医院抢救,于2003年9月26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欧某系在外伤等因素作用下诱发先天发育异常的脑血管破裂、出血,引起颅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意见分歧:
对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疏忽大意过失和意外事件有相同之处,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而且主观上行为人均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是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有本质的区别,意外事件中的危害后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疏忽大意过失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只是因为行为人疏忽而没有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界限。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应当从行为人行为的危险程度、认知水平、客观条件等方面的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疏忽大意过失,否则,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孙某在主观上有无罪过,即孙某对其行为造成欧某的死亡后果在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判断孙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在于孙某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能够造成欧某死亡结果。本案中,孙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其事先不知道欧某的脑血管先天发育异常,而拽头发的行为是一种轻微的伤害行为,其危险程度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欧某的死亡主要原因在于其先天发育异常的脑血管破裂、出血,孙某的行为只是诱因,因而孙某对欧某的死亡后果是没有预见能力的,不能预见到其行为能造成欧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孙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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