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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李兴华,男,2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原系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一厂技术员。1992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兴华因女友潘苹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而对潘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2年9月24日下午,李兴华打电话约潘到其宿舍面谈,并随即准备了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当晚7时许,潘苹如约来到李兴华的宿舍。李又向潘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即趁潘苹不备,将事先准备的一瓶浓硫酸全部泼到潘的面部等处,致使潘苹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灼伤。其中,被烧灼伤2度的面积约占全身的13%;前额及左面颊烧灼伤为3度,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经法医鉴定,潘苹受的伤属重伤。

    潘苹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看不见,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衰求李兴华救救她,李竟恶狠狠地说:“谁来救你,你自己救自己!”当潘苹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洗脸部时,李兴华吓唬潘说:“我再给你浇一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潘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位浇去,潘苹以为李兴华又浇了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潘苹对李说“你这样对我,还不如杀了我”,并表示要自杀。此时李兴华不顾潘的死活,将潘拉进室内,既不对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告诉居住在同楼集体宿舍里的同事对潘进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公安派出所去自首。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讲明急待对潘进行抢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车把潘苹推到医院时已错过了急救的时机,伤势更加严重。

    「审判」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华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李兴华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3年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李兴华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李兴华的辩护人认为,李兴华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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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兴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表明,李兴华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4月2日截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伤害犯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因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是适用“决定”的法定条件;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情节不恶劣的,则不能适用“决定”。

    本案适用“决定”判处李兴华死刑,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李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这是因为:

    一、犯罪动机卑劣。李兴华对待恋爱问题极为自私,在潘苹提出与他终断恋爱关系时,先是对潘纠缠不休,当他意识到纠缠无效,和好无望时,即蓄意泄愤报复,毁人容貌,致人重伤。

    二、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李兴华为了泄愤,竟用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全部泼到潘苹的脸部,致使潘的脸部皮肤被烧得丝丝作响,顷刻之间面目全非。其硫酸的用量之大,浓度之高,在毁容案件中是极为恶毒的。

    三、作案后能抢救而不抢救。李兴华是从化工专科学校毕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又在化工厂工作六年多,完全知道人的皮肤沾上硫酸后应当采取什么抢救措施。但他在作案后不但不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以减轻犯罪后果,反而吓唬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从而加重了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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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李兴华的犯罪行为,造成潘苹容貌严重毁坏,两眼不能闭合,鼻孔变形,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面容丑陋。据整容专家介绍,潘苹需经3至5年的多次整容治疗后,再经化妆、戴墨镜等,才能走上社会生活。这给潘苹在肉体上、精神上造成终身痛苦。潘苹被害后痛不欲生,几度要自杀,只是由于其父母的苦苦哀求才勉强活着。

    五、自首而不悔罪。李兴华为了达到自首后从轻处罚的目的,竟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将被害人关在室内,然后跑去自首。而在自首时仍不向民警讲明被害人急待抢救,以致错过了急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后果。可见,李兴华的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而是企图达到既害了别人,又保全自己的卑鄙目的。

    根据上述理由,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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