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是借用公款 还是挪用公款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系电站站长,1995年至1998年间先后十多次向站财务借钱,并出具欠条。所借款项累计达八万余元,全部用于自己经营的砖瓦生意,至案发时一直没有归还。

    办案人员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作为单位成员,任何人都可以向单位借钱,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王某以个人的名义向站财务借钱,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在法律上是应当允许的。本案中王某向站财务出具借条,即与电站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是债务人,电站是债权人。王某基于此种法律关系从电站取得的款项是合法的。这部分款项是王某依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已属于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将这部分财产用于何处是王某的权利。王某迟迟不归还单位借款仅仅违反了民事法律,侵犯了电站的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王某能够屡次“借”到单位的公款,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用行为具有本质区别。一般说单位成员借用公款是出于家庭经济困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或者是为了从事某项公务活动,如出差等。但是王某借用的公款却全部用于营利性活动,具有利用公款为自己谋利的目的。王某一直未将所借款项归还单位,使得这部分公共财产一直处于失控状态,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已不属一般的侵犯单位债权的民事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