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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律师函和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5-10-20    作者:关淼律师
    基本案情:周某与委托人于20113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约》,租赁委托人坐落在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10604-900单位,合同约定:“4.1租赁期限为2011418日至2015417日;5.1租金为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每月租金于18日之前交付甲方;5.2签订租赁合约同时,乙方即时向甲方支付贰个月押金;6.2乙方若于租赁期内违反本合约之规定,致使甲方未能如期收取租金或因而发生费用,甲方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7.5乙方如拖欠租金达十天即视为乙方违约,合约因违约而告终止。乙方须全部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租赁物交付周某使用,但是周某并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缴纳租金,均在委托人几经催促下延期支付租金,而周某的20142月租金至今未付,在委托人几经催促缴款后周某仍拒绝支付。后委托人找到本律师,希望律师能给予解决纠纷之途径。
本律师经研判租赁合同及租金缴交流水后,随即向周某发出《律师函》,周某截获《律师函》后,主动与本律师取得了联系,表示愿意将拖欠的租赁费用及时交予委托人,并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变更了租赁合同。
律师说法:周某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租赁合约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因周某延期支付租金已达十天,同时满足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委托人已履行合理催告义务,但周某仍未履行。委托人有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押金,且该租赁合同自本律师函到达周某时解除。
 有时解决法律纠纷不一定要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一封小小的律师函结合律师的解决思路同样也能实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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