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2015年调整河南省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关于2015年调整河南省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直统筹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2015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此次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具体如下:
 
项      目
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额(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 发生工伤人员
1996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人员




一级
190
180
二级
180
170
三级
170
160
四级
160
150
五级
150
140
六级
140
13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20
11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00
9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0
70



配偶
110
100
配偶(孤寡老人)
130
120
其他亲属
90
80
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
110
100
三、资金来源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四、调待手续办理
省直统筹单位符合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正在支付的1-4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由省工伤保险中心依照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信息数据,统一调整,调整待遇结果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见附件1、2)反馈所在单位核对,经单位核实无误签字盖章,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审批。省工伤保险中心将于2015年9月底前将2015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待遇一并通过社会化发放途径直接发放到相关人员储蓄卡上。
五、其他要求
 1、郑州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管理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调待手续,按省工伤保险中心的审批程序由其自行办理;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人员的调待手续,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同时请于2015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2、待遇调整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