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错摩托车后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在外打工的张某借朋友王某的摩托车至银行取款,取款后错将李某的摩托车(价值8000元)开走,回暂住地发现摩托车开错后,索性占为己有,将摩托车开回老家并将摩托车改头换面,并对王某谎称“你的摩托车汽油不足了,丢在银行门前,麻烦你自己去取。”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错开李某的摩托车,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起初也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发现开错摩托车后,从民法上来说,张某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而张某在“代为保管”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应定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发现开错摩托车后,采取将摩托车改头换面、隐匿老家的方法,将摩托车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8000元,应定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错开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李某向张某主张权利,张某拒不退还的话,才构成侵占罪。因此张某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张某应当将取得的摩托车(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李某。
评析: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
首先分析张某行为主观因素的变化过程:张某在本案中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张某错开了李某的摩托车。这主要是因为张某对摩托车的外观不熟悉而导致的,此时,张某在主观上仅仅是过失。第二阶段张某发现开错了摩托车。此时,张某应当认识到拥有这辆摩托车没有“合法”性,他所承担的义务不是代为保管,而是将错开走的摩托车返还给物主或提交公安机关并说明情况。第三个阶段是张某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的故意,对摩托车进行改头换面,隐匿于老家。
张某开走摩托车,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就客观方面讲,窃取行为是指在物品、钱币等物质的管理者?熡惺惫芾碚哂胨?有者竞合?熓峭?一主体 不知晓的情况下,使他们脱离对财物的控制,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张某开走李某摩托车的客观特征是在“秘密”(行为人与车主均不知情)的状态下,使车主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至于张某开走李某的摩托车的时候,属于“错开”,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问题,并不影响其客观行为本身的秘密性质。本案与一般的盗窃案件的区别在于,一般的盗窃案是先有非法占有意图,然后秘密窃取;而本案是秘密取得财物后,临时起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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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顺便说一下,刑法所规定的侵占罪客观方面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其前提是对“合法”持有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不当得利的财物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成为侵占行为的对象。对非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的定性,主要看取得财物手段来确定。如果是“骗取”的,应当定为诈骗罪;如果是“秘密窃取”的,应当定盗窃罪。
当然,法院量刑时,考虑张某起初行为的过失性,可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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