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房屋未办产权:既遂未遂?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未办房产证),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认定一致,但对其受贿犯罪的形态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取得所有权,对两套房产没有民事法律上的完全支配权和使用权,尚未达到受贿既遂的“占为己有”标准,因而甲的受贿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受贿行为已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受贿罪的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过去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但现在刑法学界和实践部门都已接受了“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贿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得到了他人贿赂的财物,其受贿就已既遂,无论是否已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对于属于动产性质财物的受贿,一般从行贿人交付受贿人时犯罪就已既遂,实践中没有疑义;而对于收受房产等不动产的,确定何时犯罪既遂在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属于不动产性质的房子,其使用价值的实现方式不外乎进行居住、出租等,房子是否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彻底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房子的实际占有人对其进行居住、使用、收益。换句话说,对于以不动产为对象的受贿,从客体的受侵害角度出发,受贿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无论是否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只要实际收受达到客观占有,就已经享受到贿赂利益,其对贿赂的收受在刑法意义上就已完成,因此本罪保护的客体就已经受到侵犯。
将刑法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等同于民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是不妥当的,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实现不以得到相关民事法律上的确认为充足条件,即是否在法律上取得了对物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某物的认定构成障碍。况且,对这种刑事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即使通过履行相应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但由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只要行为人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无论是动产抑或不动产,该财物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受贿人进行了现实的占有,即可认定受贿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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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在接受该房产后,对该房产进行了长期的居住、使用,甚至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虽然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但鉴于甲已经客观实现了对该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客观受贿目的已经实现,因而构成了受贿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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