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价值是否包括运营手续费等附加值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3月,王某购得一辆旧松花江面包车,并到河北省黄骅市出租车管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在黄骅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今年5月份,该车被人盗走。不久,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追回了丢失的面包车。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鉴定,被盗出租车因有相关运营手续,故其市面价值为2万元,但车辆本身仅值1万元。
分歧意见:
此案犯罪事实清楚,但对盗窃数额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盗价值应认定为2万元。理由是:被盗物品的价格应以失主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准。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车辆和其本身的手续是附加在一起的,具有不可分割性,车辆的灭失直接导致了其附加值的灭失。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盗窃行为,使王某丧失了2万元的财产,即王某2万元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了张某的直接侵犯。因此,对张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盗价值应认定为1万元。理由是:被盗物品的价格在认定时,关键是看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受到了侵犯。本案中,出租车被盗后,失主王某虽然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所有权,但他对出租车的附加市面价值的所有权实质上并没有丧失,因为出租车的附加市面价值和车辆的附加费价值是有所区别的。车辆的附加费包含在车辆本身的价值范围内,丢失后就随着车辆的灭失而灭失,它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补办。但是,在当前的出租行业中,出租车业主对自己车辆上的出租证件和相关手续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而且与其所附属的车辆是可以分离的。车辆丢失后,其附加手续并没有灭失,经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是完全可以补办的。因此王某丢失出租车后,他对自己出租车附加的市面价值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既然王某对丢失出租车的附加市面价值的所有权没有受到实质性侵犯,那么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盗窃数额认定上,就不应该以出租车的市面价值认定,而应该以车辆本身的价值认定,即认定其盗窃数额为1万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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