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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晌饮酒”出事故,共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及原因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共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隔晌饮酒”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
共同饮酒中的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明示的作为义务。
劝阻:饮酒人应该互相提醒对方尽量少饮酒或者不饮酒。对于那些不能喝酒或者身体有疾病的人更加应该及时地加以劝阻,而不是默许其喝酒或者主动劝酒。
通知:在酒友不听劝阻已经喝酒的情况之下,共同饮酒人应该尽快联系其家人主动地将其送回家中,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将酒友送到医院,确保酒友没有生命危险,这样才能确保尽到了通知义务。
照顾、协助和帮助的义务也是共饮者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目的就是要让酒友的财产和人身不因为共同饮酒行为而受到损害,共饮者需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确保他人的安全,这样才算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因为一时疏忽大意造成酒友受到损害,共同饮酒的他方就存在过错,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2、“隔晌饮酒”与死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要证明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达到了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行反证。只要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因与后果之间完全无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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