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汤圣泉律师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苏XX司鉴【2015】痕鉴字第265号、266号司法鉴定书,特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对交警部门提供的作为检验依据的《现场勘验记录单》有异议,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本次事故中,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制定现场勘察笔录时并未要求申请人进行签字,申请人也不知《现场勘验记录单》真实情况,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制定该勘验记录程序违法,依法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二、鉴定人员至车辆停放点进行现场勘验时,申请人也不在场,对勘验过程与结果不予认可。
三、第265号鉴定意见书认为甲乙两车的痕迹的位置、形态及高度上互相对应,但并未进行具体描述和分析,缺少科学的论证过程,其结论认为甲车右护板与乙车车篮左侧碰撞可以成立是不严谨的、错误的。
四、第266号司法鉴定书在取样时申请人同样不在场、不知情,对取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样申请人对结论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认为,从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到鉴定机构人员的现场勘验、取样,整个过程都没有申请人的参与,既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因为程序违法,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因此,申请人认为必须在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重新进行鉴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苏州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中队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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