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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5-11-06    作者:邓世运律师
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取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不履行合同,被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诈骗为由到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接着被立案侦查。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常常以只是不履行合同,并非合同诈骗为由辩解,这样的辩解从法律角度来讲是否站得住脚?如何区分不履行合同和合同诈骗?
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情况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和合同诈骗的区别,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一、是否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如(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是否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应的准备。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能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以广州荔湾区法院20154月份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为例。该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收取被害人定金和预付款之后,未能实际履行合同,遂将订金款自行花用,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至福建省。被告人辩解,其行为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判断上述案例的被告人是不履行合同还是合同诈骗,关键看以下两个因素: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有逃匿的行为;二、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有逃匿的行为,并且没有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收取了被害人的预付款后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认定被告人合同诈骗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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