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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安博士信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0819号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来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赓,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20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孝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中涛,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珺、唐赓和被告安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中涛、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诉称:被告研发的“AhnLab ASP Agent”软件将原告研发的“网络实名”产品错误地认定为间谍软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及其他合法权益。被告在其网站上将间谍软件解释为“在有害程序中侵害用户私人生活的恶意程序”,并告知用户间谍软件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密、系统速度变慢、由于Bug会出现系统故障、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由于被告的错误评价,使用户对该产品的性能产生怀疑,降低对该产品的信赖度和忠诚度。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以下方式停止侵权行为:(1)“AhnLab ASP Agent”软件的现有各版本及以后各升级版,均不得在扫描过程中将“网络实名”提示为间谍软件;(2)对于已经下载“AhnLab ASP Agent”软件的全部用户,应在其启用扫描时,自动对软件进行升级不再将“网络实名”提示为间谍软件;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决被告在其网站(www.ahn.com.cn)、雅虎中国网(www.yahoo.com.cn)、新浪网(www.sina.com.cn)、《北京晨报》及《京华时报》刊登声明,就其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国风因特道歉;4、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而支付包括公证费(人民币6000元)在内的合理开支;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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