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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京律师指导离婚诉讼程序解答附法院真实案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离婚是分为三个阶段的: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需要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8年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1年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6月1 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7月1 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6年认识,于2 0 1 1年结婚。被告年龄比原告大7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处埋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在结婚时,原告已经知道被告的年龄比其大7岁,现在原告谈论年龄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原告认为被告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进行举证。同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原告需返还向被告父亲的借款2 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原被告以3 5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建筑面积52.50平方米)。A向B的父亲借款2 0万元,A的家庭出资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中介及房产过户等费用。A、B另共同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欺。截止2013年6月,尚余贷款本金38154.66元未偿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为A与B共同共有。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目前价格为55万元。双方均要求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且经本院调解,双方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B的父亲及B先后于2 0 1 3年7月2 3日、7月2 5日向本院交款合计2 0万元,用于支付应当给付A的财产折价款。并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再向A主张权利。将2 0万元借条原件递交法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A举证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楼宇按揭合同、抵押财产清单、B举证的A于2 0 1 0年7月1 0日向出具的2 0万元的借条、户名为的招商银行转账记录、A书写的信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A举证的录音只能证明B与其他异性通话时言语暧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B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其与B共同举证的B的手机支付宝收支明细,不能证明A主张的已经部分偿还借款的事实;B举证的门诊病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A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A与被告B通过QQ聊天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期间又经过一次分手复合的过程,且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A要求与B离婚,B亦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巳破裂。故本院对A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来生育子女,故本案中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关于财产处理,房产登记为由A、B共同共有,离婚后由双方各分得一半,虽然该房屋与A的户籍地较近,但B对该房产出资较多,其已经先行将财产折价款交付法院,为便于判决能够得到及时履行,故上述房屋以判决归B所有为宜,房屋剩余贷款由B偿还;双方婚后添置的家用电器目前安装、存放在B居住地址,为体现方便生活的原则,宜判决归赵所有。A本案审理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B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上述房屋目前尚有部分贷款未偿还,B父亲赵二树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不再向A主张权利的意见,以及A家庭的出资情况,同时为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经本院核算,B应当给付A财产折价款为2 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美的牌1.5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2台、美的牌2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1台、美的牌双开门冰箱1台、长虹牌4 2寸液晶3D电视机l台,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将坐落于广州市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至被告B一人名下。被告B于A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2 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9 5元,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97.50元,  由原告A负担248.75元,被告B负担2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 9 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 3 3 4 0 1 0 5 9 0 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5日


律师点评:
    本案房屋总价55元,剩余3万贷款没结清,实际房产现价为52万元,一人一半的分割基础,我方应当获取26元,同时我方婚前尚欠女方父亲20万元,因此严格意义我方仅可获取6万。
    但最终在庄荣华律师的代理下,我方获取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女方存在婚外情,而双方又迟迟无法协议离婚,故委托人寻求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全程代理,进而达到自己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首次诉讼成功快速离婚。
    2、房产分割,我方获取优势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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