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按表态方式分类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表态方式来看,可分为宣告性规范与确认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是宪法特有的规范,是指专用宣告的方式表述一个国家对某一事项或原则的总态度的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鲜明性和严肃性。在现有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都有宣告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国宪法第1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口号码'自由、平等、博爱'”;日本宪法第9条:“日本国民诚意希望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战争,决不以武力威吓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宣告性规范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它不规定行为模式或者是极为抽象,但态度极为鲜明;其次,它数量不多,但影响极大,不仅对整个宪法规范起指导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其他法律部门;第三,它一般都出现在宪法的前部分,有的还写在序言中;最后,它是对重大问题作根本性的表态,语言简练而严肃。

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认定,使之法律化的肯定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1条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希腊宪法第3条确认:“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确认性规范的特点是:第一,是对已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其重点是针对现实;第二,被确认的事实往往是一国的基本制度或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覆盖面较大,内容庞杂;第四,确认性规范一般比较具体,可以直接实施,当然的有事实还要通过部门法加以具体化。确认性规范有效地显示宪法的权威,人们对它容易理解地执行,因此,它在宪法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