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业务事实骗取公款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庞某一案的定性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庞某的行为应该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庞某对出纳陈某谎称办理业务,且未经领导批准借款,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庞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庞某谎称办理业务借款,次日辞职,主观上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以虚构事实,以欺骗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庞某与拍卖行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借贷关系,且有借据为证,应按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处理,被告人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庞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采取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庞某的行为表现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庞某从拍卖行财务部虚构业务事实,借到10万元人民币,说明其借款是假,骗取借款是真。
被告人庞某在所谓借款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手段。首先是虚构了借款用途。庞向财务部借款时,对出纳陈某谎称借款目的是到广州办理业务,使陈某信以为真,向庞借出公款,使庞的骗钱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经查证行为人所在拍卖行与广东拍卖行已于头年底停止了业务关系,庞借款是第二年,庞明显虚构了借款的用途。
2.庞某骗取借款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被告人庞某具有非法占有10万元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根据其在全案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确定。本案中庞的种种行为反映出其骗款的动机和目的:一是被告人在骗到10万元以后为逃避追款,于次日就向拍卖行总经理提出辞职,总经理在未知晓庞借款真相的情况下同意其辞职。二是被告人将骗到的10万元用于开一间美容院,达到其将10万元据为己有不予退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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