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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新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下,接受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001年1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化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文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就案释法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或在服务场所、服务用品上等处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印制商标标识有特殊的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除了需持有营业执照外,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取得承揽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资格,而需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到商标标识印制单位印制。尽管如此,由于目前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注册商标标识普遍制作工艺陈旧,防伪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仿制,在近年来“打假”中查获的案件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加大对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及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刻不容缓。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式,即伪造和擅自制造。其中,伪造是指通过临摹、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段的结合等方法仿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不具备制作商标标识资格的企业,或者取得制作商标标识资格的企业在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情况下,擅自印制或超过商标所有人授予的权限,对商标标识进行任意超量印刷、制作的行为。常见的行为有: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加工合同期满后继续加工,或在合同期内超授权委托数量额外加工,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标识原版而私自进行印制等。

  实施了上述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严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予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1、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大的;2、多次非法制造,或曾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屡教不改的;3、非法制造驰名商标标识数量较大;4、给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本案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涛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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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选择性罪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构成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定罪时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适用。如果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应按照选择罪名中与其行为相符的部分确定罪名。但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择一法定刑处罚较重的罪名即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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