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5-12-13 作者:张静律师
李先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奔驰车修理后,不可能恢复到全新车的标准。况且,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需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因此,他要求肇事车主宋某承担全部贬值损失。对此,宋某不予认可,认为赔偿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他的观点是,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奔驰车修理后已恢复原状,他也支付了修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均未规定贬值损失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赔偿范围依次是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施救费等,均未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赔偿范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随后向中院上诉。由于一审时他提交了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申请,但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为此他请求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车辆贬损鉴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界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在此列。另外,李先生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基于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法律规定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畴,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正确。因此,李先生要求宋某赔偿奔驰轿车贬值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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