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买受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6-01-20 作者:单义律师
(1)验收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房屋买受人应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时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对房屋的面积和质量两个方面。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依法检验而接收的,应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交易风险。
(2)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价款的,构成迟延付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按台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依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现金支付、票据支付等规定。
(4)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接受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比约定更大面积的房屋可以接收,也有权拒绝。买受人接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等级等规定,不得拒收出卖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交付的房屋。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 仁*控股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与重整提示性公告,搜谱征集中
-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 国*科技索赔征集,谢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行政处罚,股民可索赔
- 确认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 是不是不当得利
- 数据资产入表中数据合规的重要性
- ST*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威X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ST富*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团队提示索赔时间
- 盛*矿业最新索赔范围,收立案告知书,谢团队提示索赔征集中
-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流程选择参考模板(第三方参与还是自主完成)
-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协议
- 奥*国际(603001)股东索赔,收到正式处罚,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