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收入来源非城镇 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

发布日期:2016-02-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3月15日,刘某骑自行车与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虽然系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故要求程某和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法院查明,刘某虽然在城镇地区居住,但一直依靠子女赡养,并无工作收入,因此刘某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依据有二:一是死者生前的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二是死者生前收入来源于何处。二者同时是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刘某系农业户口,生前虽一直在城镇居住,但其在城镇地区并无收入来源,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