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似是而非的“无罪辩护”?——?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6-02-02 作者:杨洪波律师
【问题2】在证明犯罪责任未完成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网站全部36167部影视作品进行抽样取证,将影视作品区分为:侵权链接、分享链接加侵权链接、分享链接、无法播放或死链接四大类,并在确定无法播放或死链接作品所占比例后,确认其余作品全部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是否属于有罪推定? 根据警方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4日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在抽样取证前,警方尚未查清被告人网站上有500部作品侵犯了四家权利人的著作权,在抽样取证过程中,警方也不再关注此问题,而是将被告人网站中的影视作品直接区分为:侵权链接(通过百度影音、快播播放器播放的作品)、分享链接(通过优酷、土豆等权利人视频分享网站播放的作品)、分享链接加侵权链接(通过百度影音、快播以及权利人网站均可播放的作品)、无法播放或死链接四大类,进而检方指控其中利用百度影音、快播,以及分享链接播放的作品全部属侵权作品,占全部影视作品的比例为91.4%,总量为3万余部。 辩护人认为,检方在尚未证明犯罪的情况下,即开始推定被告人网站全部36167部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通过抽样取证进一步剔除其中少量无法播放或死链接作品,这属于有罪推定。 【问题3】:在深度链接入罪尚存争议的情况下,链接经过授权网站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网站除深度链接服务器在境外的www.bdzy.cc影视资源网站外,还分享链接了部分优酷、土豆、乐视等视频分享网站的一些影视节目。检方将被告人网站分享链接来源合法的视频网站作品计入侵权作品比例中,有悖深度链接行为作为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归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理论。 深度链接行为本质上是对初始的作品内容提供行为进行的再传播,如果初始的作品内容提供行为不构成侵权,后续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自然也不构成侵权。只有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其传播的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才存在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空间和可能。优酷、土豆、乐视等视频分享网站的创办公司均做为本案的举报人,这些网站播放的影视作品均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被告人深度链接这些网站的影视节目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归罪。 辩护人认为,司法实践中虽然出现了对深度链接行为归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一些判例,但是围绕深度链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是否应当归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一步将深度链接来源合法作品的行为划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深度链接正版影视作品的行为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似更为适当。 【后记】 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举证责任上该进行协调分配,司法解释规定的“反推认定”如何进行适用,在未完成证明犯罪的情形下进行抽样取证是否妥当……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发人深思。作为一场似是而非的“无罪辩护”的成功难掩一丝遗憾和无奈,如果是在西方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定会毫无顾虑地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也很可能会被宣判无罪,并且不必缴纳任何罚金,可是我们的律师和当事人还在为法院能够判决缓刑而欢呼雀跃!“依法治国”之路还很漫长……(杨律师热线:139104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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