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的保证、抵押、质押运用
发布日期:2016-02-23 作者:110网律师
2,保证,就是以人【当然包括企业】的信用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所谓一般责任担保就是需要对借款人用尽了一切手段后,不足的部分才由担保人承担。这样,对于放款人而言,这样的担保无意义。
所谓连带责任担保的后果就是相当于担保人自己借了款后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对于担保人不利。
建议,最好不要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在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建议朋友们不要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即便是作为借款时的目击证人也不要签上自己的大名。
3,抵押,针对某些特定的物权【常见的有股权、房产权、汽车、土地使用权、林权、采矿权等】设立限制,由于保障担保权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被限制的担保物应当在相关的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才发生抵押的效力,否则不具有抵押效力。
相关的部门是指具有证权的机构,比如汽车对应的是车管所、房产对应的是房管局、股权对应的工商局等等。绝对不是公证处。
某人为了借钱拿出一本房产证并交付给对方,号称是用房产抵押,诸如这样的抵押是无效的。
抵押不需要实际控制该物,只要在相关的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
4,质押,与抵押不一样。质押一定要控制该质押物。比如质押物是手表、钻石、名画等不需要产权部门发证认可的物件。但是质押物与抵押物不可同类。也就是,若用房产进行质押,即请担保权人住进该质押的房子里,也不会发生质押的效力,更不会发生抵押的效力。
通常,质押用于小额担保,而且不宜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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