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继承纠纷律师点评一件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本文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王梦璃(于20151111日去世)与马莉(于2011101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被告王坡、王洪、王晗。原告王浩楠系王洪之子。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筑面积59.81平方米,系马莉名下的产权房。201233日,经公证书公证,王梦璃单独继承诉争房屋并取得产权。
201278日,王梦璃到北京市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将诉争房屋遗赠给原告王浩楠,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14102日,王梦璃(出卖人)与王坡(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王梦璃将涉诉房屋出卖给王坡,建筑面积59.8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人民币1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并且双方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日,王梦璃与王坡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在王坡名下。该申请书询问内容处写明,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或份额不是夫妻共有。转让人处有王梦璃签名。《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坡未支付王梦璃购房款。2014923日,王坡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2014102日,王坡领取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现涉诉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王坡名下。
201537日,王梦璃向法院起诉王坡,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梦璃表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其所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于20155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后,王浩楠将王坡、王洪、王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梦璃和王坡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王浩楠的诉讼请求。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梦璃与王坡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二人本人所签,经过房屋管理部门询问,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王梦璃与王坡为父女关系,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购房款的约定以及王梦璃本人陈述,其二人虽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上为赠与关系,王坡虽未支付房款,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原告主张王梦璃已于201278日设立公证遗嘱,将诉争房屋遗赠给原告王浩楠,遗嘱系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的处分,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本案中,王梦璃虽对诉争房屋设立公证遗嘱,但其在生前处分了诉争房屋,因此其所设立的关于诉争房屋的遗嘱自然失效。原告因此主张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于法无据,对其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