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继承纠纷律师点评一件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本文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王梦璃(于2015年11月11日去世)与马莉(于2011年10月1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被告王坡、王洪、王晗。原告王浩楠系王洪之子。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筑面积59.81平方米,系马莉名下的产权房。2012年3月3日,经公证书公证,王梦璃单独继承诉争房屋并取得产权。
2012年7月8日,王梦璃到北京市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将诉争房屋遗赠给原告王浩楠,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14年10月2日,王梦璃(出卖人)与王坡(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王梦璃将涉诉房屋出卖给王坡,建筑面积59.8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人民币1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并且双方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日,王梦璃与王坡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在王坡名下。该申请书询问内容处写明,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或份额不是夫妻共有。转让人处有王梦璃签名。《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坡未支付王梦璃购房款。2014年9月23日,王坡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2014年10月2日,王坡领取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现涉诉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王坡名下。
2015年3月7日,王梦璃向法院起诉王坡,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梦璃表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其所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后,王浩楠将王坡、王洪、王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梦璃和王坡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王浩楠的诉讼请求。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梦璃与王坡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二人本人所签,经过房屋管理部门询问,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王梦璃与王坡为父女关系,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购房款的约定以及王梦璃本人陈述,其二人虽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上为赠与关系,王坡虽未支付房款,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原告主张王梦璃已于2012年7月8日设立公证遗嘱,将诉争房屋遗赠给原告王浩楠,遗嘱系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的处分,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本案中,王梦璃虽对诉争房屋设立公证遗嘱,但其在生前处分了诉争房屋,因此其所设立的关于诉争房屋的遗嘱自然失效。原告因此主张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于法无据,对其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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