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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有了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杨旖旎律师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案子层出不穷,提供借款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书写借条作为证据,但仅凭债务人亲笔书写的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请往下看.....
案例一
李某持着借条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李某称,20145月,赵某向他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一直催讨未果,便于20152月份起诉要求赵某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一份,借条上写着:“赵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已多次向李某借到人民币合计:伍拾万元正,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赵某则辩称李某所诉不实,她表示,20145月,她向李某借款3万元,当时李某拿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借条给她签字,借条上的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手机等位置留有空白,她当即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其他手写笔迹并不是她所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持有被告赵某签名的债权凭证,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能偿还的事实,虽然被告给予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赵某提出了上诉。二审庭审中,尽管李某坚称借款事实清楚,借条真实有效,一审判决正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上诉人50万元的事实,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此种情形,律师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转账凭证、收条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二
20148月李某将王某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提供的证据是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按照一般人的推断,这种官司李某必赢,无任何悬念。但经法院审理判决的结果却恰恰相反,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来,王某乃年过四十的有妇之夫,而李某从20岁就给王某当了情人,王某提出分手时李某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20万元。王某当时无法提供20万,故给李某写张借条。后王某并未给李某此款,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承认此借条是其亲笔书写,但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无法举证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向王某交付了该款,且庭审中李某的陈述漏洞百出,经法官的严厉审问,李某承认了该借条的真实来历。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为此,律师提醒市民,向他人提供借款时,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对方书写借条,同时尽量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款项打到借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保存好凭条,若以现金形式支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同时保留款项来源的证据(如取款凭条)等,以便诉讼中将上述材料结合到一起作为完整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这样我们才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了,趁着还未支付款项,务必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一旦对方真的不还款,需要诉讼时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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