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不是所有的离婚都要去法院起诉
离婚的正常途径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商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扶养问题。协商不成的,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要离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不是所有离婚案件的一审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一般有两个情况
1、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且财产的标的额巨大的,可能会影响管辖级别,这个要看各地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做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三、离婚诉讼只能由法院管辖,不能仲裁
与一般的财产性纠纷不同,离婚之诉属于变更身份关系的诉讼,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四、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中,原告需要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在几种情形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人士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也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即可。如果双方都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已经被关押一年以上的,那么由被告被关押地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就还是原告就被告了。
5、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6、如果是定居国外的华侨(注意是华侨),那么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
总之一句话就是只要是中国公民,想离婚总是能找到法院管的,当然判不判决离婚就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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