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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安徽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了委托之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又参与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关系确实成立。
2010年12月31日,原告与原安徽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罗塘支行签订罗塘支行个人借字(2010)年第0696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本金28万元整,年利率10.458%,贷款期限一年,本随利清。被告于当天依约将28万元转入原告账户。显然,在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原告履行转款义务后,双方的储蓄关系已经成立,在庭审中被虽然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是其行为已经在履行合同,其辩称该笔借款以杨某某父亲名义所借并且不是杨某某本人使用的理由不能否认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成立。被告提交借贷关系诉讼的判决书表明借贷关系是杨某某父亲和银行之间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签字盖章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等情况,而且也不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事由。
二、被告安徽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擅自转款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贷款审批小组就原告的28万元贷款决定用于偿还邵某等九人的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而积压的旧贷计30万元为原则,在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同意擅自将原告的存款账号为的账户内279999元转入刘某某的账户,并于当天再次转入绍某等九人账户用于偿还其30万元的旧贷。被告安徽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被告处账户中279999元转入刘某某的账户,并于当天再次转入绍某某等九人账户用于偿还其30万元的旧贷的行为确实存在。原告在被告向其转款28万元贷款后并没有将钱取走,此时原被告双方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

三、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将其存款账户上的存款通过转账转到他人账户,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赔偿279999元本金的同时,还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审判长参考并采纳!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
徐若冰律师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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