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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上海青利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上海杰联公司、二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3-19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

2011年原告上海青利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联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应钢材给被告上海杰联二公司。2013年12月原告与杰联二分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最终确认结算价为396000元,二分公司付了20万元,剩余款一直未付,总公司上海杰联公司也拒绝支付。原告的证据只结算协议,合同、签收单、发票等证据已经遗失。原告的证据不是很全。

一审

本律师代理原告上海青利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杰联公司、杰联二分司。原告认为双方有签订买卖合同,开具发票给被告,且原告与杰联二分公司签订有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被告杰联公司,杰联二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合同,没有签收单,且只有盖杰联二分公司的章,只有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确认签字,且无法核实公章的真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签订结算协议,明确欠款金额,原告提供了部分发票,且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推定结算协议是无效的。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在诉讼请求。

二审: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最后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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