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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原告成都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2-04    作者:李建军律师
20145,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发布广告,被告分三步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2100000元(付款方式: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即向乙方(原告)预付当年广告费的30%2、广告发布上画面验收完毕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当年广告费的40%3、广告发布至20153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当年广告费的30%)。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预付当年广告费的30%20145,原告制作完成并及时发布了被告的户外广告,被告也完成了验收,但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当年广告费的40%。该户外广告发布至2015330时,被告仍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当年广告费的30%广告发布费虽经原告继续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拖着不支付。因本案原告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通过不断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证据。后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共1300000元及违约金等。诉讼期间,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被告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2015年10月,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2015年11月,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月,法院将被告欠原告的广告发布费从被告账户直接执行完毕并已支付到原告账户上,极大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至此本案全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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