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
发布日期:2016-03-27 作者:雪化平律师
案情
2014年8月,高某因病去世,其再婚10年的妻子陈某与前妻所生两个儿子高甲、高乙就死亡抚恤金分配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陈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死亡抚恤金应当全部归其所有;高甲、高乙认为应当三人均分。
分歧
观点一:认为死亡抚恤金应当按遗产处理,在继承人之间均分;
观点二: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按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相互照顾程度及该亲属生活自理能力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分析死亡抚恤金与遗产的区别,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 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最后,死亡抚恤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以及互相照顾程度决定着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物质方面造成的影响。分配抚恤金时应该综合考虑上述方面,以期更好的体现死亡抚恤金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补偿的双重价值。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此案最终判决陈某享有70%,高甲、高乙各享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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