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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公示 不能作为管理职工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6-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以职工李某连续旷工34天,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规章制度进行过公示和对李某进行过培训,终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8日,李某应聘到济南某贸易公司从事修理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4年8月13日,贸易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34天为由,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74.13元。11月底,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贸易公司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贸易公司提交了2014年7月、8月的考勤表,证实李某旷工34天的事实。李某称从未见过和学习过规章制度,贸易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和培训。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内容具有合法性,还要向劳动者公示。贸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公示,故贸易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无法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李某自2014年7月9日至8月13日未到单位上班,贸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此期间内通知李某上班并告知李某无故不上班的后果,故贸易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贸易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7176.6元。(高原 毕荣恩)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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