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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购房资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郭志明律师

            不具备购房资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近因限购政策致使部分购房人丧失了购房资格,那么,那些于3月25日前已签订但还没来得及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此时是否还有效?当事人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上述问题我们房产律师团队做以下解答:
 
 一、限购政策与合同效力:
1.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的法律法规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且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故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2.限购政策与合同解除限购政策能否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应根据限购政策的内容和合同的约定来确定。除协议解除和符合约定解除条款外,合同解除一般必须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故当事人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限购政策并未达到不能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就不能解除合同,以维护交易秩序。如果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解除合同。
 
二、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的,是否直接免除违约责任。
  限购政策属于“政府行为”,我国合同法直接规定“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那么限购政策导致的合同解除是否必然免责?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一、单纯因限购政策实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合同解除的,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二、如果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约在先,从而触犯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合同解除的,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比如恶意拖延付款时间或过户时间,导致触犯限购政策;再比如恶意通过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所得税而使购房资格丧失。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郭志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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