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617,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柳街镇同乐村*组。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禁,同年5月3日被拘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018**********615,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村*组。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禁,同年5月3日被拘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382**********05x,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区**组。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禁,同年5月3日被拘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0010**********418,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禁,同年5月3日被拘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德,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国兵,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112**********030,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组。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禁,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监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张*、贺*、曾*军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案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世*。书记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杨*、张*、被告人贺*及其辩护人戴**、被告人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杨*出资9.6万元委托被告人贺*投标眉山的一个绿化工程。后被告人贺*联系的江西巨人园林公司等多家公司竞标失败。被告人杨*以跟进该工程花了钱为由要求贺*委托的江西绿巨人园林公司赔偿损失80万元。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杨*、张*、贺*、曾**与江西绿巨人园林公司工作人员黄**。胡**在本市金牛区黄忠派出所协调此纠纷,未达成协议。2013年3月26日凌成3时许,被告人杨*,杨*,张*、贺*、曾**将绿巨人公司员工黄**。胡**带至本市青羊区贝森路VIP酒店401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杨*对黄*实施殴打,被告人张**将黄**手机摔坏。
2013年3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本市青羊区贝森路VIP酒店将被告人杨*、杨 *、张*、贺*、曾*军挡获。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 *、张*、贺*、曾*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杨*、杨 *、张*、贺*、曾*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罪责自负。被告人杨*、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接受审判,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杨 *、张*、贺*、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五被告人及被告人杨*、贺*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 犯罪,判决如下: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5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曾*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相关法律问题
- 为了索取高利代非法拘禁他人24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1个回答
0
- 非法拘禁行为还是非法拘禁罪 2个回答
0
-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算吗? 5个回答
5
- 是故意伤害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2个回答
0
- 非法拘禁罪 0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借银行卡帮网恋男友转移赃款 被告人获刑一年三个月
- 参与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帮人办事没办成=诈骗吗?关于收钱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 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起诉?
- 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有效辩护?
- 潍坊市帮信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分享·
- 潍坊市恶势力案件辩护案例分享
- 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一年
- 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 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 潍坊市坊子区非法经营者代理案例
- 受贿罪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 潍坊高新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 利用出售百度网盘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二缓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