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时父母出资参与购房的房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4-27    作者:方帅朋律师
离婚时父母出资参与购房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认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二是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
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形复杂多样:
1、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3、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父母出资支付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那么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那一方;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