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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如何推翻法医鉴定——在强奸案中不要迷信法医鉴定

发布日期:2016-05-04    作者:张律师律师
   处女膜破裂能证明强奸罪吗?在女方体内鉴定出精液精子DNA能定判强奸罪吗?法医鉴定能定强奸罪吗?处女膜法医鉴定问题。很多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几年都办理不了一起强奸案,对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问题更是一窍不通,对于处女膜的法医鉴定问题一点都不懂,很多律师连强奸案法医鉴定鉴定中的一些专业术语都不懂,对于助于处女膜、处女膜缘等专业术语一窍不通。对法医鉴定都找不到问题,也不敢找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办理强奸案件经验不足,很多律师认为法医鉴定都是正确的证据,推翻不了。另一方面很多法官都特别反感律师在法医鉴定上找问题,很多律师也不敢在这些事上得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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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这种混乱局面不仅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也使司法鉴定的社会信用越来越低。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盲目相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我们却根据这些就要问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实在是危险得很。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件中,一位法医在尸检时曾当场指出“处女膜不完整,阴道被挫伤,挫伤部有分泌物”,数小时后,这位法医还电话通知黄静亲属,“阴道分泌物的化验结果是精液”。然而,湘潭市公安局随后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却声称:“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黄静是“正常死亡”。此后,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纷纷卷人对黄静死因的司法鉴定,先后出具了6份司法鉴定书或意见书,但每次结论都不相同,有的认为“自然死亡”,有的断言“非正常死亡”,也有的判定“特殊性活动引发死亡。此外,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件四天内出现两份处女膜是否破裂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
在我今年办理的吉林张某强奸幼儿园幼女案件中,在二审期间我就成功的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给推翻,该鉴定书在我的眼里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审期间的律师和法官却对该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一、委托单位:xxx
二、鉴定时间:2015630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四、病情摘要:
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五、检查所见:
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5点,9-11点处可见裂痕。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处女膜缘3-5点,9-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但是很多非专业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是看不出来的。
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摸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我作为二审律师想问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我们的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这个案件可能到不了今天这个地步。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被我推翻了,但我事后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一份不严谨的法医鉴定却能被一审法院当成定罪的证据呢?还有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无锡宋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天津曹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辽宁梁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也都存在问题,但都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成了定罪的法宝证据,这不能不让人惊心,当然更让人惊心的是,我们律师对于这些法医鉴定竟然看不出问题来。
一、     强奸罪案件中法医学鉴定乱象:
1):鉴定机构鱼龙混杂、隶属不同管理部门,我国由于缺乏严格的准人标准,鉴定行业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随便拉几个人、凑几台仪器就可以成立一个所谓的司法鉴定中心。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既多又杂,隶属不同管理部门。有的由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机关设立,有的由科研机构、政法院校、医科院校设立,也有的是省级政府指定的一些医院。这种混乱局面,不仅造成鉴定机构重复设置、鉴定资源极大浪费,而且引发了鉴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更加令人忧虑的是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比如,司法部颁发的有关规章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有关规定则提出,经法院批准人公民导刊2005·8法治时空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由法院进行监督管理。其实,在这种矛盾冲突的背后,隐含着激烈的权力之争。可以说,管理体制之乱,已经成为一切混乱的源头。
2)、司法鉴定机构的“机关化”堪称一大“中国特色”
“机关化”和“杜会化”之争江西沐阳县曾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受害者先后进行了数次伤情鉴定,鉴定者分别是沐阳县公安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些来自政法机关的鉴定结论竟然无一相同,甚至互相抵触。随着鉴定结论的不断“变化”,伤人者被四抓四放,受害者也搞得倾家荡产,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轻伤索赔官司,居然打了整整六年。
“机关化”的司法鉴定,直接衍生出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违背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不正常现象。其中,法院系统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受到了尤为强烈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这项强制性要求不仅不符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且剥夺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更何况,这种鉴定权和审判权合二为一的做法,使法院丧失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冤假错案乃至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3)鉴定机构对鉴定错误不承担责任,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
长期以来,除了鉴定人要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外,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也要加盖公章,在多人参与的鉴定中,一旦有不同意见,还要“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做法实际上削弱了鉴定人的应尽责任,在许多情形下,单位负责也就是个人不需负责,这恐怕是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的基本心理保障。
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
 
 
(二)专业强奸罪律师要懂法医学鉴定的医学知识。
强奸的确定,除了侦察机关采取侦察手段给予证实外,利用法医学技术证明在有的案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时,一定要审查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首先我们律师自己要清楚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在办案时找到法医的问题。
法医在进行强奸案件鉴定时,首先要询问案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勘查现场。
鉴定强奸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曾否性交;有无暴力。因此对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应检查被害人,检查加害人或可疑对象,并将收集到的精斑、毛发等物证进行检验,综合分析,做出结论,为刑事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询问案情
向受害者及共保护人了解有关案情。在进行一般询问后,应询问受害者的婚姻状况,有无妊娠分娩史。强奸发生的时间地点。罪犯是一人或多人,有何特征,有无受轮奸。有无射精,是否使用阴茎套。受害者是否受暴力威胁,衣裤有无撕破,钮扣是否扯落。被奸前近期与丈夫性交日期。被奸后有无局部清洗或换衣裤等,同时了解加害人搏斗时受伤情况,并向被害人索取沽有精斑及分泌物的衣裤和物证。
()现场勘验
强奸发生的场所,可以是室内或室外。若为室内,注意家俱什物有无变动,床上用品是否零乱。若在室外,注意地上或周围有无搏斗造成的痕迹。如践踏、拖拉等痕迹。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现场有无遗留凶器,特别要注意发现并搜集物证,如衣裤、被褥、床单、席子上,或卫生纸等有无精斑、血迹、毛发等。共它物证也要注意收集,如堵塞口腔的手帕,衣服碎片、扯落的钮扣以及衣物的细小纤维等。对以上物证要分别提取、记录、绘图、拍照或录相。
 
()处女膜损伤的检查
处女膜是阴道入口处从阴道周缘突起的一圈薄层粘膜皱膜。成人处女膜厚约2毫米。处女膜.中央有一孔,称处女膜孔(即阴道口)。处女膜孔多为圆形或卵圆形,也可为椭园形,直径约为1.5厘米。处女膜分为游离缘、墓底部及膜部三个部分。处女膜的宽度因年龄、发育及处女膜类型而异。一般未生育的成人约为.08l厘米,宽者可达l.5厘米,窄者仅.02.03厘米。
根据处女膜形状特征,分为以下九类:(l)环状处女膜;(2)半月状处女膜;(3)唇状处女膜;(4)锯齿状处女膜;(5)剪彩状处女膜;(6)叶状处女膜;(7).卜隔状处女膜;(8)筛状处女膜,(9)无孔状处女膜,此型少见,俗称石女。处女膜完整是处女的重要标志。国内外绝大多数法医学者认为,处女膜破裂一般都是在第一次性交发生,或者说只有暴力(如性交)直接作用处女膜上,才能使它发生破裂。日常生活的骑马、游泳、跑步、跳跃等项运动都不足以引起处女膜的破裂。手淫只能引起外女膜的浅表擦伤,不致引起撕裂。如果手指或其他物体直接插入阴道,也可能导致与性交相同的破裂,故女性处女膜发生破裂,是判断曾否与他人有过性交行为的重要标志,但需要排除其他外伤等因素。处女膜肥厚者,因富于弹性,坚韧伸展性强,不易破裂,即使性交,有时也可不发生破裂,甚至直到分娩才破裂。处女膜薄者易破裂。因此,根据处女膜检验结果,判断是否为处女时,必须慎重。
幼女被奸,处女膜多不破裂。因幼女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处女膜位于深处,阴道甚为狭小,因此,成人阴茎难以插入。但用暴力强行插入,则不仅处女膜破裂.,还可造成会阴部,甚至肛门撕裂。处女膜破裂程度分为(l)完全性破裂,自游离缘破到获底部,(2)不完全性破裂,破裂口未达到处女膜墓底部。记录方法以时钟折针标志破裂部位。性交造成处女膜破裂,多发生在处女膜的后部,相当于时钟57点范围内。破裂的部位可因处女膜类型而异。破裂口通常为l3,少数3条以上,其中一条多为完全性破裂。新鲜处女膜完全破裂,足以证实曾有过性交。并有少量出血或少量凝血块粘附于创面,局部充血肿胀,有触痛及轻度炎症反应,通常经过35天炎症消退,一周后愈合,成为永不闭合的裂口,称为陈旧性处女膜破裂。已婚或已有性交经历的妇女的处女膜,由于已有多处陈旧性破裂,故即使有性交行为,也不会留下明显改变,经产妇女的处女膜仅在阴道口周围留下处女膜残根,阴道口显著扩张,更难证实有性交行为,故对已婚或已有过性交的妇女被奸,检查处女膜已无意义,但可通过精液()的提出和检验,作为性交的证明。
 
()精液()的检查
对被害人,可用纱布或棉签取阴道底端的和宫颈后穿窿部的内容物,也可用末端光滑的带橡皮头的吸管,吸取阴道内容物。还可用吸管注入生理盐水,冲洗阴道,收集冲洗液离心所得沉淀物,镜检有无精子。如果是尸体,除采取阴首内容物外,还要解剖子宫,采取宫腔内容物,有时仍可直接查出精子。精子的检出,是性交的证明。分泌型人的精夜内含有血型物质,通过精液()内血型物质的检验,可以判断罪犯或是嫌疑人的血型,可为侦察捉供线索,为判案提供证据。精液还常常沽污在被害人阴道以外的部位。如阴部、大腿内、下腹部、裤档、床单、席子等处,可取精液于干净的纱布上风干,或将附有精斑的小件物品一起提取,送去检验。
一般性交后30分钟到3小时,阴道内可检见有活动力的精子,3小时后大部分精子无运动力。性交后34,甚至一周,在活体阴道内仍可检见精子,一被奸冰冻尸体,两个半月后,宫颈涂片仍能检出精子。但应注意,阻道内检见精子,不一定都是被强奸,因为可能是与其丈夫或别人性交后残留的。反之,阴道内未检见精子,也不能否定强奸,罪犯可因精神紧张,未射精,或阴道外射精,使用阴茎套或已做绝育手术。被奸后冲洗过阴道,精液已经流出,或强奸后经过时间较久,精液已腐败破坏等,都会影响精子检出。
 
()对被害人损伤的检查
一般认为一个强奸犯不可能对一个健康的、清醒的、体力相当的成年妇女进行强奸,除非两个人的体力相差忽殊,或对被害者采取突然袭击,如打击头部、扼、勒颈项部、捂压口鼻等,用手帕,布团等物堵塞口腔,并绑缚手足等,使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抵杭力。所以要检查被害人头而部有无饨器打击伤和咬伤,口周有无捂痕,颈部有无折甲扼痕或绳索勒沟。被害者的防卫、抵抗、手臂可能有抵杭伤和捆绑伤。被害人的腹部可能有被压迫造成的擦伤,肩背部、肘;部、孵部等处可能形成挫、擦伤。在被害者的身上可能沾有现场上的异物如泥土、砂砾、草、树叶、木屑等。被害人的衣裤可能被撕破、钮扣被扯脱,裤带被断。衣裤上也可能沾附现场上某些异物,以及加害人的血痕、精斑、毛发等。注意发现、提取。这些物证不仅对判断作案原始现场十分重要,而且可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例如,在现场捉取毛发一根,经鉴定是阴毛,取嫌疑人的阴毛,显微镜下观察、粗细、结构与现场提取的阴毛完全一样,血型物质也相同为本案的侦破提供了客观的证据。
在检查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到,如果罪犯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屈从或不敢抵杭,这样被害人身上可以不遗留机械性暴力的痕迹,仅于被奸后短间内可检见有轻度的擦伤及轻微红肿等现象。用酒灌醉被害人,或骗服催眠药、麻醉剂使被害人丧失知觉,处于昏睡状态进行强奸,可取被害人呕吐物、洗胃液、血、尿等迸行毒物分析,证实犯罪。对正在发作的精神病人、弱智者、痴呆者或由于极度疲劳而熟睡的涎康妇女迸行强奸,被害人身体上也可能无暴力痕迹,仅有外阴部轻微擦伤或轻度红肿,但是可以发现精斑等重要物证。
()妊娠与亲子鉴定
性成熟的女子被奸淫后可能妊娠,精神病人或呆傻人被奸淫后怀孕可能因发现的晚而导致生育。对此类案件进行亲子鉴字,即根据血型遗传规律,测定胎儿或新生儿血型,与生母及可疑罪犯血型比对,可提供肯定或否定强奸罪犯的科学依据。现在无论是出生的孩子,还是
未出生的胎儿,都可进行亲权试验。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妊娠37天后胎儿可检出血型物质,6周可测出人类白细胞抗原,IILAAIILAB抗原,检验胎儿的血型,对查明案犯十分重要。
()检查嫌疑对象
对嫌疑人进行损伤的检查十分重要,被害妇女为了自卫而抵抗,可在罪犯身上留下相应的损伤,多为面部抓伤,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手折、肩部、而部常有咬痕,胸部、外阴部也可有抓伤或其他损伤,这些损伤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价值。
检查嫌疑人外阴部的一般发育状况,阴毛的颜色、疏密、粗细、长短及卷曲储况等,以便与坡害人身上或强好现场所提出的阴毛进行比对。同时应仔细检查外阴部有无与本人不同的毛或其他异物。如有应立即分别收集并检验。龟头上如有血痕,应用蘸有生理盐水的小块纱布拭下,检验血型,判断是否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时沽染的血痕。可用生理盐水冲洗阴茎、收集洗液,检查有无被害人脱落的阴道上皮细胞。检查嫌疑人身上、外阴部或衣裤等处有无异物沾附也十分重要,曾有一例强奸案,在嫌疑人的衣服上发现一根红色羊毛纤维,经过鉴定与被奸淫者所穿的红色羊毛衣的纤维完全一样;而成为揭露犯罪的有力证据。
要考虑到假案的可能性。
为了达到诬陷、报复他人的目的,自己造成人体和生殖器官损伤的各种强奸假象。如曾检见一例,母亲用布条包裹手指,插入亲生的8岁幼女的阴道,导致处女膜破裂,阴道损伤以诬陷他人强奸。全身麻醉后的妇女,在麻醉状态下能产生性欲感,甚至有真正性交的意图,可能会控告医生在她失去知觉时强奸她,实际强奸不存在。未婚男女青年发生性交怀孕,谎被他人强奸。上述情况虽然少见,但不可忽视。只要仔细听取“被害”经过。结合人身检查结果,不难做出正确结论。
 
三、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重点掌握以下技巧: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
 
    2.
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五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
、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4、法医鉴定的问题:法医只能根据提取的液体鉴定女性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部位的擦伤、损害情况,法医是确定不了该女性是被强奸还是自愿的需要公安部门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根据擦伤、精液是否提取出,以及其他身上的痕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他证据等综合情况才能判断出来是被强奸或自愿发生关系。在法医鉴定中经常会存在以下问题:
1)检材来源不明或漏检: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
2)鉴定人资质不明、鉴定机构资质不明。
3)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例如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卫生纸等。
4)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成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5)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综述:因为强奸案件发生在封闭的空间,公安机关取证非常困难,所以很多公检法在定罪时倚重法医鉴定,只要我们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医学知识推翻法医鉴定,很多案件都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效果更为明显,这里就不在多些了,有兴趣的而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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