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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此会发生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对“出生”的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我国法律对出生时间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以医学上的公认标准为准,即要符合两个要件:(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能独立存在;(2)在与母体分离之际必须存活。

    2.在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对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也不同。对于生理死亡时间,有的以呼吸停止为标准,有的以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有的以脑电波停止为标准。而且,不同国家对推定存活制度的规定有所差异,这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也会发生法律冲突。所谓推定存活,是指数个相互有继承权的自然人一起死亡,依、事实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法律规定的死亡先后顺序制度。有的规定同时死亡;有的规定年长的先死,有的规定年幼的先死;有的规定男性先死,有的规定女性先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如辈分相同,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人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制度。各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冲突更为明显,如在期限的长短、死亡宣告的生效时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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