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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闵行区交通事故律师案例解析未允许职工开车撞人单位负责吗

发布日期:2016-05-14    作者:赵尚晓律师

【案情简介】
B公司为一家钢材公司,其仓库在某钢材市场内,郑某系B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职责为清点货物进出库。刘某是A公司(物流公司)的挂靠司机,利用其实际所有的重型货车帮B公司送货。2014年5月某日,刘某驾驶货车前往该钢材市场内B公司仓库拉货,其驾驶的货车从B公司的一号作业区拉了一部分货后,将车开至B公司的三号作业区后熄火、拉手刹但在未拔下车钥匙的情况下关门下车,前往结算中心办理出门手续。此时B公司的仓管员郑某趁刘某不注意,驾驶该货车欲将车掉头时与原告的机动车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无证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将郑某与A公司、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以其驾车行为出于B公司利益,系职务行为为由,要求追加B为被告。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就被告郑某提出的,其驾车行为是出于公司利益系职务行为,和原告提出的郑某偷开车辆系由于B公司疏于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海耀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事故发生地派出所了解了整个案发经过。针对被告郑某与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驾驶机动车并非郑某的职务范围。庭审时,律师提供证据证明,郑某的工作范围是仓库管理,工作地点在一号、三号作业区,其工作内容,并不包括驾驶货车帮公司送货。B公司的运输工作由刘某承包。因此郑某驾驶货车的行为并非其本职工作。
2.、事发当时,B公司负责人并不在场,因此郑某驾车行为并非公司安排,且公司也不可能安排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重型货车。另外,该货车并非B公司所有,B公司无权安排郑某来驾驶别人的货车。
3.、郑某的驾车行为并非为了B公司利益,客观上B公司也没有在其行为中获利,理由是:郑某在看守所做笔录时称:”当时驾驶车辆是出于好奇”。另外,该货车并非B公司所有,运输货物已由刘某承包,B公司并没有因郑某驾驶行为获利。即使郑某是出于好意帮忙,那也是在帮刘某的忙而并非帮B公司的忙。
4、郑某超越权限驾驶车辆并非由于B公司疏于管理。理由是:公司对劳动者的管理,并非等同于对劳动者进行监护。公司的管理职责,表现为安排工作任务,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其工作环境的安全。郑某擅离职守超越了公司应当管理的范围。
因此,郑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擅离职守的个人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B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结果】
B公司对郑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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