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某日晚,原告在醉酒状态下被被告王某、李某等人拉到车上并带到某KTV去唱歌。后原告感觉事情不对头,就电话交来自己的同学柴某。在唱歌期间,被告王某指使陪酒人员杨某陈某扒光原告及同事的衣服,并承诺多给每人200元,被告王某就将原告的手按住示意陪酒人员将原告的衣服扒光并用手机拍下照片。后被告将原告的裸照发到网上,并标注“信阳XX局人员舞厅与女子裸玩视频”等标题进行传播。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心灵遭受极大创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网页图片及视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擅自将王某和李某拍摄的照片发布到网上的事实,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但被告朱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原告直接的解决损失,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事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李某将拍摄的照片放到公司的电脑里,并未向外传播,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朱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对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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