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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讲堂之6种房屋分割折价方式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首次诉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汪汇中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夫妻共同房产折价款35万元【该房屋仅有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证】。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较不配合,对于我方要求分割房产等一些系列要求均不予配合看,对于房屋的价格,分割的方案等等都不予配合,同时通过被告的答辩言语也没有要求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也不愿意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这给我方当事人增加了一些诉讼困难。
庄荣华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本案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确实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庄荣华律师并没有放弃给当事人争取解决的机会和途径,庄荣华律师仍然不断与对方当事人尽力沟通和分析处理的方案和结果,最终争取到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日生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位于本区旭日上城X室《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2015年11月15日前配合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苏A本田商务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对于上述房产和汽车,被告B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A人民币35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我们往往过于期盼终点的到来,却不知沿途风景甚好,当蓦然惊觉再想回头,美景却早已无处可寻。这一路我们遗失了多少美好时光、错过了多少值得珍惜的人。而最终,我们却无可选择,光阴稍瞬即逝,粗心的我们什么都没有得到
2015【鼓楼的离婚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成功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
引用婚内财产约定-分割对方婚前房产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无奈女方委托律师此案,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诉讼处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
2、婚内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分割;
3、婚内财产约定能否成立,能够分割男方的婚前财产;

承办法官:朱大亮法官。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D十八周岁时止;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婚内鼓楼区房屋一套房屋归我方所有,男方将自己的份额全部归女方所有;
四、男方婚前房屋计算全部房产的价值进行平均分割,给付我方财产折价款【婚内财产约定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案件效果很好的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关于抚养权问题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庄荣华律师列举女方抚养孩子所有有利的条件,赢得法院的支持,最终协调对方同意孩子由我方抚养,本案抚养费方面,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最终也争取到2000元每月,对此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本案最大的争议即婚内财产约定是否能够成立,由于本份财产约定仅仅由男方一人书写,而没有女方的签字,而且形式和法律格式也不及法律工作者书写的专业,因此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更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如果是赠与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如何让该份婚内财产约定起到法律效力,从而让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补偿利益成为律师工作的重点,为此庄荣华律师提供了大量的案例证明,最新的司法实践的倾向意见,以及最高院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指导性案例等等,加之庄荣华律师结合双方家庭生活过程中的细节和证据,提供了详细的律师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进行了有效的调解,我方成功分得了对方的婚前房屋财产折价款。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套房屋分割还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原则上是不可以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但是最终庄荣华律师和法院和对方都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一并在本案中解决了双方所有财产分割问题,即节约了时间,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费,更加一次性了结双方的所有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大学教师,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原、被告双方于2 0 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 0 1 2年生育一子C。2 01 4年1 1月2 7日,B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后本院于2 0 1 4年1 2月1 5日作出( 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末准予双方离婚。2 0 1 4年1 2月31日,A与B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及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由B抚养,随B生活,A每月1 5号之前支付2000元生活费,A可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为在不影响C正常休息的情况下,每周探视一次,需提交三天通知B。B原则上配合A带孩子适时回扬州探望A父母,但须提前十天通知B,且全程在B有效监护之下,A承担期间一切费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共同房产两套,但双方对此财产分割存有争议;除上述涉及房产外,对于其他财产暂不予处理,且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至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因该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存有争议,且对部分财产均未在该协议中表述,故民政部门未予双方办理离婚审批手续。后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婚生一子C由被告B抚
养,原告A自2 01 5年8月2 5日起每月2 5日给付当月抚养费2 0 0 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A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离婚协议附后);
三、登记于原告A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归原告A所有,该房产剩余房贷由A偿还,登记于原告A、被告B及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产,原告A自愿放弃其所享有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原告A协助被告B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将该房产份额变更登记于被告B名下),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及案外人偿还;登记于被告B名下车牌号标志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被告B协助原告A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将该车辆过户登记于原告A名下);现存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各自所有。针对上述财产分割后,原告A支付被告B财产折价款9 0万元,分别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2 0 1 6年7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2 0 1 7年1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原告A如有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被告B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原告A履行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期间,被告及其子C有权居住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内,如原告A于2 01 7年1月2 5日提前出售南京市鼓楼区,被告B同意出售并且居住权截止,而如果原告A提前出售,针对第三项之中给付义务也应提前至出售房屋并接收房款时结清所余款项。
案件受理费1 7 3 3 0元减半收取8 6 6 5元,由被告B负担(对减半收取的部分,本院退回原告A)。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7日

能让你强大的,不是坚持,而是放下;能让你淡泊的,不是得到,而是失去;能让你登高的,不是他人的肩膀,而是内心的学识;能让你站立的,不是卑微的苟活,而是不屈的抗争;能让你重生的,不是等待住事的结束,而是勇敢地和它说再见;能让你终生追逐的,不是远方的目标,而是不死的信念
2015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获取房屋产权、车辆
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家庭矛盾,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男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栖霞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栖霞法院。

承办法官:葛立正庭长。

2015年5月26日立案,2014年6月25日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离婚。
2、男方名下两套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所有的车辆归男方所有。
3、男方另行补偿女方20万元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名下两套房屋都存在父母出资等情况,而且需要律师熟练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律师经验技巧。
本案被告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先期表示拒不到庭,不参加法庭调查,不出庭,也不配合任何司法程序,后续庄荣华律师又教导男方一些诉讼基本方案策略,逐步改变对方的想法。
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6月24日,被告从不同意离婚沟通到同意离婚,但是最终签订调解协议之时被告突然离席要走,转而不同意离婚,为此庭审中断,但是第二天最终仍然按照原先的沟通结果调解离婚。
过程中虽然出现多次反复和变化,但关于婚姻,财产等问题全部都掌握在我方手中,为此庄律师本着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次提醒女方应当以低调谨慎的态度对待。
最终双方至人民法院办理调解离婚手续,完善调解细节法律条款,落实男方的房屋权益和车辆权益,同时也实现了男方快速离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再次达成了当事人的离婚夙愿和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4年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7年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5年5月2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立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略;
三、财产分割: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不动产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B人民币2 0万元,此款由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B1 5万元,余款5万元于2 0 1 6年3月1日前付清;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四、如原告没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B有权就所有未给付的钱款一并申请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5日

斩断自己的退路,才能更好地赢得出路。在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一种斩断自己退路的勇气。因为身后有退路,我们就会心存侥幸和安逸,前行的脚步也会放慢;如果身后无退路,我们才能集中全部精力,勇往直前,为自己赢得出路。
2015年-南京栖霞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全部房产 【父母出资登记于一人名下】
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诉于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婚后所购房屋,男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女方要求分割其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拒绝分割,男方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利益,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被告住所地系栖霞区,故栖霞法院受理管辖。

承办法官:杨燕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27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诉讼周期不到一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仅支付对方5万元补偿。
3、双方之间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全部解决完毕。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存折、中介证明、卖家收条等等】,该点庄荣华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庄荣华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庄荣华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债权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栖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支付C自2015年5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1 1 0 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 5日前。
三、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万元,定于2015年5月24日前付清。
上述二、三项款项均打入原告A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四、被告B对婚生子C享有探视的权利,每月探视2次,每次2日,探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六、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生活是开水,不论冷热,只要适合的温度,就是最好的。生活是口味,不论酸甜苦辣,只要适合的口感,就是最好的。生活是旋律,不论快慢,只要适合的听觉,就是最好的。生活是季节,不论春夏秋冬,只要适合的心情,就是最好的。生活,不甘寂寞也好,甘于寂寞也罢,只要适合自己,就是幸福的。
2015年-南京鼓楼区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成功获法院支持变卖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此前已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而双方夫妻房产未能有效执行离婚协议,最终无法协商自行处理,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处理。
律师亲自带着案卷材料立案于鼓楼区法院。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法院判决该房屋双方变卖后,扣去相应费用,剩余价款一人一半。
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双方各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基本事实能够有效的认识,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却有自己的看法,最终庄荣华律师代理的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理解,该房屋最终能够在法院阶段支持变卖,若被告在判决之后仍然不予配合和执行,那么原告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土家族,1977年生,教师,住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6年生,教师,住南京市鼓楼。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房产鼓楼区房产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但由于被告拒不配合执行出售房产,原告无法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价值310万元,为了更有利于房屋的处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可以作为买受人购买此房,因签订离婚协议时只知道被告公积金帐户在还房贷,不知道原告的公积金帐户亦在还房贷款,所以只约定将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还给被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给原告所有,总价扣除剩余房贷、卖房手续费、原被告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
被告B辩称: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异议,亦同意卖房后将各自已还的公积金贷款从卖房款中给付各自。被告确实因为婚生女需此房上学说过不愿意卖房,但被告并没有阻止原告卖房,原告带人来看房,被告亦给予配合。如果将房屋折价归并给原告,原告必需在婚生女上完九年学后才能卖房,否则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仍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由女方负责出售事宜,出售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所得售房款除去剩余房贷、手续费、男方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双方均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出售和户口迁出等手续。如有拖延,拖延方负责承担一切损
失。”截止2015年3月9日本案争议房屋剩余贷款本金569434. 36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货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权证、房屋贷款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女方负责出售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双方平分。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来履行,且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应对诉争房屋依法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离婚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平均予以分割。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与被告B对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剩余房贷、卖房产生的费用、原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各得50%。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2830.5元。(此款A已预交,B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 01 059 01 04 00 01 2 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心存美好,则无可恼之事;心存善良,则无可恨之人;心若简单,世间纷扰皆成空。做好人,身正心安魂梦稳;行善事,天知地鉴鬼神钦。你若不疑,人间不寒;你若不离,世界不远;你若不恨,苍天有暖;你若不语,四海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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