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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6-06-04    作者:张书正律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211 17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村××号,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 9日出生,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电话: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赔偿22417.64元;
2、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3、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判决。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上述裁决。为此,申请人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赔偿,双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强制执行的费用。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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