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6-06-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首先,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而不是退休年龄界定说。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有偿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费。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不划等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