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情况?!律师如何应对与控场
发布日期:2016-06-10 作者:110网律师
汪涵这次在节目直播的表现,让亿万观众看到了他强大的心脏与大脑。一句“请导播抓紧时间为我准备一个三到五分钟的广告时间”,在事件伊始便提醒团队及时准备应急预案;一句“楠哥,我特别想问一下刚才您说的每一句话……都是你自己拿定主意之后的观点?”,明确了事实、撇清了节目方责任,亦为自己争取了反应时间;一句“一个成功的节目有两个密不可分的主体,除了七位歌手外,还有电视机前的亿万观众和现场的这多的观众”,瞬间稳住了可能情绪波动的观众们……
短短的几分钟却句句暗藏铺垫与逻辑,这样的表达技巧——展缓庭审危机、争取反应时间、组织团队配合、稳定客户情绪等等——也都是诉讼律师梦寐以求的。
律师的庭审应变术
主持人的应变目的是圆场,而律师与之不同的是,其应变目的在于寻求“自我解围”的方法。在法庭调查或辩论中,总会出现律师未曾料到的新情况,而在庭审过程中造成情况“变”的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律师自己的失言造成辩论局面的变化。失言通常是在潜意识或情感的作用下,自觉或不自觉地说出来的语言。话一说出口,有时立即意识到此时不当说;有时不能马上意识到,需经别人提醒才能反应过来。
二是对方凭借新证据提出的诘难。有时,对方会利用自己不懂或不掌握的情况进行发问,也可能会利用律师辩论中的漏洞和错误发问。对这类问题,律师需用机敏的方法加以应变。
一、失言应变
律师在辩论失言的情况下,通常使用下列应变方法:
1.顺水推舟法
这种方法就是律师不承认自己是失言,转而强调是特意这样说的,并讲出道理。
举个例子,林肯年轻时偶遇小偷偷马,为验证马匹不属于小偷,林肯故意问:“这匹马的哪只眼睛看不见?”小偷慌慌张张先是回答左眼,又是回答右眼,但其实马的双眼都是完好的。林肯只是故意设定了一个带有圈套性前提的问题,而如果马的眼睛本身就有问题,林肯再这样问,就不高妙了。
在庭审中,对于关键性的事实,律师可能会故意设问,但如果不慎,在提问中暴露了部分答案,即是失言。那如果不小心语多失言怎么办?我们可以顺水推舟说:“刚才故意这样提问,就想考验/证明你一下xxx是否真的了解xxx的情况……”。
2.将计就计法
这种方法就是把特殊出现的情况进行特殊处理,而万变不离其宗。
例如,一位当事人法庭上滔滔不绝地讲他们生产的铁锅如何结实,质量如何好,为了证实起见,他举起一只铁锅往地上一摔,没想到这只锅竟被摔碎了……他马上接着说:“看,像这样的锅我们一只也不卖”。他用不卖破锅的话把这件事遮掩过去了,其宗旨是要说他卖给对方的锅是绝对好的。
二、诘难就变
在律师辩论中,对于对方的诘难,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反诘法
反诘法,就是律师不正面回答问题,而是提出一个反问,请对方回答。对于一些不确定的问题,任何人都不能予以肯定的回答。律师采用反诘法,实质上就是把这个不确定的问题再回敬对方,请他回答这个不确定的问题。
例如,某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乃预约并非本约,而拒绝履行。庭审中,该当事人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该不动产所应缴纳的全部税费,欲证明税费奇高,进而推导出双方未就“价款”这一合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由于情况复杂,税费问题存在多个审计结果,对方代理律师不宜直接回答,故反问之:“既然你方主张我们就税务问题未达成一致,那么应由你方举证证明双方对该费用的具体主张及分歧所在。”
2.歧路法
此法就是律师把不便说的主题隐蔽起来,而专就一些无关重要的话题发挥出去,以引开对方对实质问题的纠缠。
例如,庭审中,当事人一方(某已注销企业)同时出现了两位立场不同的代理人,分别系原控股股东委托的律师,及该注销企业原工商登记法人代表。二者均称自己才是适格的代理人。原法人代表不断诘问该律师得到授权的具体过程,但由于原控股股东过世,具体情节难以得到印证。
此时被诘问的律师跳出原有问题,直接向法官阐述:“该企业注销十余年来,经历了一系列诉讼,而该法人代表均未出面代表,一来因为该企业早就更换法人代表……二来,今日其之所以有此主张,背后的目的是……。”该代理人既巧妙地躲过对方诘问,又将同一个问题引向了更利于己方观点的范畴内。
3.存疑法
这种方法是律师在不能正确地回答对方的问题,而自己对这个问题也很感兴趣时,把这个问题留待以后商讨的方法。一个律师,如果对大多数问题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谈出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并对自己不成熟的意见做了保留,承认自己对某个问题尚未所知或理解不够,容待以后讨论,则对方反而会钦佩,认为他的诚实可靠。
例如,法官可能就案件非常具体的细节,不断深入追问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可能未与当事人核实过该事实细节。此时,律师应及时向法官澄清:“对不起,这个事实问题我还需要与我当事人具体核实后,再书面方式向您提交。”
律师应有足够的警惕性,细致揣测法官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背后原因,不可对自己尚未核实的事实妄加承认/否认。一方面,律师可以通过书面答辩的方式,给自己充分的缓冲时间;另一方面,在递交书面材料时,律师还可能获得再次与法官当面交流案件的机会。
但切记,存疑,只能表现在个别问题上,如果在许多问题上存疑,就显得律师毫无见解了。存疑也只能在尖端偏僻的问题上,如果在普遍的问题上存疑,就显得律师不学无术了。
4.免告法
此法是律师回答对方问题的最后一种招架方法。有些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领域的问题,不便在公开审理场合宣扬,所以只能回答:“无可奉告”。
由于“无可奉告”,包含“已知内情、不便说明”之意,所以它经常被用作挡箭牌。当然,这在个别情况下是可以应用的,而且较为有效。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滥用此语,会给人一种“故弄玄虚,装腔作势”的感觉,造不良之影响。
庭审中“变”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我们提出的以上“应变”的方法,只是提供了技巧上的形式,具体的应对尚需律师通过丰富的庭审经验积累并验证之。
律师的庭审控场术
在庭审中,“应变”的本身不是律师的目的,而“控场”才是必中之义。所以在巧妙应对突发情况后,律师还需随时提醒自己,将话题拉回到自己的“场子”上来。
一、庭审过程的控制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听众的情绪、注意力及庭上的气氛、秩序等都有变化的可能,律师要有效地调整听众的情绪,集中听众的注意力,驾驭庭上的气氛和秩序,使之向有利于辩论目的的方向发展。一般地说,辩论过程的控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脱稿辩论
脱稿辩论是控制的基础。在一场辩论中,律师往往准备了辩护词或代理词,而到二、三轮,则需要律师只列题纲,进入脱稿辩论。脱稿辩论有助于自己表达感情,吸引听众的注意力,有助于增强对方辩论的信服感、真实感。脱稿辩论,并不是律师不用稿子,信口开河。稿子此时是备用的,起到“引子”或“道具”的作用。
2.动静结合
律师不仅要把目光、动作的变化作为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而且要把它作为吸引听众注意力的重要方法。律师以恰当的目光、潇洒的动作影响听众,使他们不会出现分心的现象。一般说来,听众的注意力大约持续30~40分钟时间。如果律师的辩论很乏味呆板,早在对方的意料之中,那么对方可能很快就厌倦了。相反,律师的表情、动作非常有魅力、吸引力,加上观点的新颖性,对方即使上二、三个小时也会觉得精彩。
3.节奏适宜
律师应用抑扬顿挫的语调和疾缓快慢的不同速度进行辩论。有的辩论像行云流水,轻松自如;有的辩论像狂风暴雨,如疾如狂;有的辩论缓疾相间,一澜高于一澜。律师辩论时究竟使用哪种节奏为好,应以庭内气氛变化为准。
二、庭审收场时的控制
律师收场的控制,往往在二、三轮中提出,律师通常以下列方式结束:
1.提出要求
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经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就比较容易接受,也易为审判人员所认可。这是法庭辩论的常用方法。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清晰的骨架。这种方法便于听众的记忆,也容易使对方或法庭掌握律师辩论的全部内容。(整编/天同诉讼圈 孟也甜 来源:天同诉讼圈 参考/ 秦甫编著《律师实用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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