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吊车致人死亡领刑一年-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6-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2016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被告人江某,操作吊车装载树木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在车尾负责装车的被害人罗某从吊车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23日死亡。次日,被告人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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