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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吊车致人死亡领刑一年-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6-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江某因无证驾驶吊车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日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江某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116日凌晨3时许,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被告人江某,操作吊车装载树木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在车尾负责装车的被害人罗某从吊车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123日死亡。次日,被告人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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