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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单义律师
[案情简介]
22岁女孩王婷三年前被有妇之夫李某包养,做了3年情人后,王婷怀孕被甩,李某承诺用50万做补偿。但后来却只给了王婷20万元,王婷于是到李某家和单位威胁要钱,李某报警后,王婷被警方抓获。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王婷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法律解读]
分手费属于赠与合同,不是敲诈勒索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里面包含了“分手费”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协议不属于完全“无偿”的赠与合同,而是带有一些补偿性质的双方约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认可,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所谓“分手费” 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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